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說明,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68歲父親、4歲兒子及20歲就讀大學的女兒;如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且有銀行利息所得1萬元,則109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1萬元(每人18.2萬元5人),其免稅額為44萬元(每人8.8萬元5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為83.5萬元,其與基本生活費差額7.5萬元(91萬元-83.5萬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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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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