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2分之1,調降為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 ,即可暫緩移送執行。惟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2分之1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且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李先生對國稅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李先生仍表不服於111年3月20日依法提起訴願,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若李先生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即60萬元(180萬元*1/3=60萬元),國稅局即暫緩對李先生所滯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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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蔡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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