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有出租之租賃所得應主動申報

稅務會審 2020-11-14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有租賃所得卻未申報,涉嫌逃漏所得稅,經受理查獲後除應補徵稅額以外,如達到一定違章標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倍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最容易忘記申報,有關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民眾若能提供具體確實證明文件(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等),則可核實減除;如無確實證據者,則依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43%(但如僅出租土地收入,僅減除當年度地價稅)減除。另出租人如有向承租人所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屬其他所得,亦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民眾自行檢視,如有105至108年度租賃所得尚未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權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合所得稅課侯京均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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