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是換屋族合法的節稅管道,不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發現,近來有民眾因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核准後又遷出戶籍,遭稅捐處追繳原退還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只要是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新買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增稅後仍有餘額者(以小換大),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即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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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被列管5年,如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之一,如需遷出戶籍,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沒有人設立戶籍登記,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呼籲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