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儘管欠稅申請分期繳納,但遭禁止處分財產後,須繳清稅捐或提供擔保,始得辦理塗銷。
民眾投訴,自然人欠繳稅款已於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為何稅務局對自有土地註記的「禁止處分」仍無法塗銷?結果導致仲介的持分土地買賣破局,心有不滿。
台中國稅局聲明,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此時稅捐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另會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與處分納稅義務人名下與欠稅額相當之財產。
以本案為例,該民尚有欠繳稅款50萬,與其持分自有土地評定現值相當,故遭國稅局註記不得移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