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譚淑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卻大有學問。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台北國稅局指出,土地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但房屋則於每年7月1日公告次一年度評定標準價格,只是適用期間是公告當年度7月1日至次年度6月30日,例如2023年7月1日公告2024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適用期間則是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台北國稅局因此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台北市土地以及房屋各1筆,納稅義務人依5202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遺產價額為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房地遺產總價額為3,100萬元。
但是,經台北國稅局查核,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日應適用2024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80萬元,因此調整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3,080萬元,也就是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80萬元,核減遺產價額20萬元,按稅率10%計算,核減遺產稅額2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年度,避免申報錯誤,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