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用於支付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而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累積餘額(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08年度因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本金及其利息271萬餘元,惟A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經該局函請其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其嗣以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筆收入,該局乃核定A公司漏報其他收入271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4萬餘元,並裁處0.6倍罰鍰32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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