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經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可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甲君因逾期30日才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10%滯納金20萬元。甲君不服被加徵滯納金,因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112年3月10日,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日為112年4月9日,甲君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112年4月10日起算30日內(即112年5月9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稅務行政/申請復查(國稅)〕亦提供24小時線上申請復查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劉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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