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自當年度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投資金額計算規定

稅務會審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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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904502360號

核釋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自當年度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投資金額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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