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人應在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國稅局表示,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2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9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8月10日,甲君的兒子、納稅人乙君在2023年8月1日主張,父親所遺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款,申請分18期繳納。
此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90萬元,每期5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也就是2023年8月11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6%),分別加計利息。
以第一期為例,繳納起訖日為8月11日至10月10日,乙君在10月5日前往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8月11日至10月5日利息,共56日,以本稅5萬元、1.6%年利率計算利息122元。
而第二期繳納起迄日為10月11日至12月10日,乙君於11月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8月11日至11月1日,共83日的分期利息181元,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核准分期繳納的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的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呼籲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