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郵遞或由民營業者遞送,申報日期之認定大不同

稅務會審 2021-04-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交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掛號寄送者,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惟如交由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其申報書送達日期之認定,則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


甲公司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其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於108年5月31日交民營運送業者寄送,惟申報書送達國稅局時已為108年6月3日,因已逾法定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為逾期申報案件,致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如期申報案件,無法享受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


該局提醒,如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期之最後幾天交由民營運送業者遞送,須預留送達稽徵機關期間,以免逾期申報。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陳虹妏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3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