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金融商品(如:基金、結構型債券及金融債等標的)所獲相關管理費、通路服務費或手續費等收入,其性質與證券業、證券投資信託業銷售其他金融商品收入相同。基於相同金融商品之一致性課稅原則,依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5款規定,認屬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收入,按2%營業稅稅率計徵營業稅。(財政部104/04/07台財稅字第10304041121號書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775&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1&pageSize=10&xiList=91766,91767,91768,91769,91770,91771,91772,91773,91774,9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