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契約所獲管理費等收入適用2%稅率

最新法令 2021-06-18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金融商品(如:基金、結構型債券及金融債等標的)所獲相關管理費、通路服務費或手續費等收入,其性質與證券業、證券投資信託業銷售其他金融商品收入相同。基於相同金融商品之一致性課稅原則,依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5款規定,認屬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收入,按2%營業稅稅率計徵營業稅。(財政部104/04/07台財稅字第1030404112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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