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業者如遇有未確定關稅案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限制者,可主動向海關申請繳納欠繳總額之保證金,或以現金以外方式提供擔保,以免進、出口貨物遭暫停放行作業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指出,當受處分人或納稅義務人收到處分書或補稅函(稅單)時便有繳納義務,如為補稅金額或處分書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逾50萬元之未確定案件,除以現金擔保外,亦可提出下列與欠繳總額同額擔保,包括1.政府發行之公債、2.銀行定期存單、3.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4.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5.授信機構之保證、6.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海關取得上述擔保後,依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請撤銷其假扣押執行或解除保全措施,而業者遭暫停放行作業之貨物即可予以正常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