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喊修納保法提三建言

新聞媒體 2020-10-2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至今二年多,前行政院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昨(20)日提出三點修法建議,訴求稅單必須敘明算式及課稅理由;納保官應提升為獨立機關、擁有調查權,不能讓國稅局球員兼裁判;未來研擬稅務法庭參審制,讓學者專家參與審判。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稅法學會昨日舉辦稅法研討會,與會學者指出,納保法是由民間學者草擬、送入立法院完成立法的法案,但是立法過程卻有部分條文曲解原意,形成有利行政部門的法條。

北商大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以現行納保法第11條為例,放寬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大量作成的同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可以不必附上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這條原本不在民間版的建議中,卻在立法過程被加上,讓國稅局得以不在稅單上敘明課稅理由。

陳冲表示,納保法原意就是要排除行政程序法,建議未來納保法刪除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的但書,讓所有稅單,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職權,也成為研討會的重點,陳冲表示,建議未來納保官的設置,應當去促成獨立性,至少要像動保處一樣,以獨立機關來執行,且要有調查權,而不是附屬在國稅局編制之下,讓國稅局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針對「萬年稅單」的議題,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指出,稅法判決有個現象,在於許多法官並非稅法專業,因此即便法官認定納稅人有理,但卻不願直接拍板核課金額,反而將稅單發回原處分單位。原告告贏被告,卻交由被告重新處分,未來難免再生爭議、重跑法院,葛克昌表示,這就是台灣司法實務上,出現萬年稅單的原因。

陳冲建議,未來稅務法庭要納入參審制的精神,無論在訴願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主動邀請專家、學者等稅法專業人士參與,有利於法官做出正確的稅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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