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土地稅法」修正案,未來只要是非都市土地被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修法是為了因應司法院在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視線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後,財政部提出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針對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此案送出行政院後,在立院審議並無太大分歧,五月中完成初審後,在今天完成三讀。
推薦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原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若移轉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