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離婚了,今年給前妻現金300萬元,要申報贈與稅嗎?一位張先生近日詢問高雄國稅局,國稅局答覆,要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張先生於108年離婚,當年依離婚協議書給付不動產,那不動產免徵贈與稅。但今年給前妻現金300萬元,並不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應計入110年贈與總額內,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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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性質上屬扶養義務的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而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因有涉及課稅,高雄國稅局提醒,離婚夫妻如有約定給付他方財產,應於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記載,若有離婚登記所提示離婚協議書以外之財產無償移轉行為即屬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民眾要特別留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