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第4季(按季開徵)及114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113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4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4年1月下旬填發繳款書送達營業人,繳納期間自114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繳款書投遞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4日至23日(該日為星期日,順延以24日為繳納期間末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末日(即24日)之後3日(即27日)24時,歡迎營業人運用多元繳稅管道依限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業務繁忙又擔心逾期繳納的營業人,可以採用另一項繳稅捷徑-「委託轉帳代繳」。即利用公司行號在郵政機構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辦理轉帳繳稅(合夥組織為負責人存款帳戶、獨資商號為負責人或其配偶存款帳戶),填妥繳款書所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各項資料後,寄回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利用網路辦理線上申請(登入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國稅局受理建檔完成後,將自「次期」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主動郵寄轉帳繳納通知單,提醒營業人於約定帳戶存足稅款,並於繳納期限末日自約定帳戶進行扣款,貼心服務超便利。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江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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