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稅捐行政救濟留意時限

新聞媒體 2020-09-19

被查稅之後,如果認為國稅局處分有問題,要留意提起行政救濟的時機。台北國稅局表示,向國稅局提出復查時,只要在截止日前寄件即可,時間認定較為寬鬆;但如果要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就必須在時限前送達指定機關,規定相對嚴格。

官員表示,當納稅人不服稅捐處分時,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在收到決定書的30天內提出復查申請,實體送件當然是以稽徵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不過如果是用郵寄方式,這點國稅局給予的期限比較寬鬆,是以寄發郵局的郵戳日期為準,也就是說在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寄件,只要有郵戳為憑,都還算來得及。

然而復查案件也是由國稅局審核,官員表示,如果納稅人對欠稅案復查結果還是不滿意,還可以再依《訴願法》第14條,在復查決定書送達隔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對訴願結果再不滿意,可以再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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