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1銷售與漁民或菸農免徵營業稅之燃料用油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公司銷售與漁民或菸農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由當地漁會或菸葉耕種事業改進社(或分社)代購後再轉發,同意彙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說明:二、漁民或菸農購買免徵營業稅之燃料用油,由當地漁會或菸葉耕種事業改進社(或分社)代購後轉發;○○公司銷售上項油料時可彙開統一發票,發票上購買人可填載「○○漁會○○號等共○艘」或「○○菸葉耕種事業改進社○○分社社員○○○等共○人」,並附購買人明細表,註明購買證明號碼,免逐張開立,以資簡化,至於有關作業,農機用油部分,應按「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編者註:現為「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之規定辦理,漁船用油部分應按「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編者註:已廢止,現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及「漁船用汽油免徵營業稅用油標準及作業須知」之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7/11/21台稅二發第770338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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