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給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的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了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A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所以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除了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