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替自己投保(要保人為李父,被保險人為李小姐,受益人為李母),該保單是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李父生前為李小姐投保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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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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