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之期間,將於110年8月14日截止!

稅務會審 2021-02-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所說明,資金匯回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目前已實施第2年,營利事業如於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即第2年)匯回境外資金,得選擇按10%稅率課稅,依規定申請及完成實質投資後可申請退還前已繳納稅款之50%(即實質稅率5%)。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亦不適用境外已納稅額扣抵規定,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筱俐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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