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下同)間不行使而消滅。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財政部101/05/08日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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