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秘密法》原先只有民事責任,經過兩次修法新增刑事責任後,罰則上已相當足夠,針對域內、域外有不同的處罰規定,都比原始法條保障高很多。然而,法律有所規定,最重要還是在執行。
台灣長期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立法採取以刑責方式保護,那麼案件原則上就須先透過檢察官的偵查、起訴後交由法院作審判才能做判決。
雖然現階段針對智慧財產權,包括營業秘密相關案件有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但營業秘密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法官擅長專業在法律,未必有辦法馬上對營業秘密案能充分理解,這時候就須仰賴技術審查官等外部人士協助,如此卻也讓判決時程較外界期待來得慢。
另外,法律上要構成營業秘密所需要件除了要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外,更要求企業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不會也無法按照一方主張就直接認定,因此種種原因容易造成業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執行實效存疑。
雖然目前台灣營業秘密法條較過去完善,但也並非毫無精進空間。部分政府單位國安局、陸委會面對近期的經濟間諜竊取營業秘密案提出見解,認為應把營業秘密保護拉升至國安層次,藉此確保牽動台灣在全球高科技產業鏈領導地位,以及挹注台灣經濟命脈的「護國神山」或「護國群山」等核心技術不受到中國大陸竊取。
然而,提醒保障國安需要有法源,不僅保護的對象要夠明確,還要有辦法執行,如此修法才會有價值,執行實效性才會高。
如果政府要提升保護營業秘密,認為關鍵產業技術應是涉及國家法益資產予以保護,參考美國及南韓的作法,對於高科技、國家核心技術的保護,透過保護對國家重要技術來扶植或保護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多半也會伴隨管制出口或授權的措施,所以對於企業影響將是一體兩面,一方面可能享有較高保護,同時間也因此受限。
營業秘密保護若提升到國安層級,那麼極有可能就不能僅針對台灣敵對區域,如大陸、香港及澳門提出限制,包含美國、南韓及日本等任何有可能挖角台灣人才、衝擊到台灣產業領導地位的國家都要受到關注。
此外,台灣如何定義什麼是需要以國安層次來保護的核心技術也很重要,因為這涉及到業者做生意的自由以及國家保護的平衡。假設,台積電要去大陸設晶圓廠,那麼到底會是限制所有晶圓廠不得赴陸,還是8吋晶圓以下不得過去,所涉及的程度範圍就會有所不同,對於產業界的投資自由度也有不同影響。
最後,智慧局認為,若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上升到國家層級,可能會造成舉證困難,甚至會加遽執行面問題。我基本上認為,若台灣政府可以明確界定核心技術範圍,舉證難度未必跟一般營業秘密有所不同;定義如不明確,不僅舉證會有困難,適用法律也將有問題。無論從法律或商業的角度來看,目前的營業秘密法不能說是天衣無縫的法條,考量現在的國際政治及商業環境,仍然有可以精進的空間。
(本文由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黃沛頌口述,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