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上路,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為保障民眾自住需求並減輕換屋租稅負擔,若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稅課徵之自住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該所說明,自住房地之認定,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惟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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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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