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都愛用租稅協定節稅,但是可節稅卻沒申請的情況,就要多加小心;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企業在租稅協定國做生意時,如果忽略租稅協定而多繳納當地稅負,溢繳部分也無法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額。
高雄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案件時發現,有間公司在2018年派遣受雇工程師,遠到越南提供客戶技術服務,也在當地繳了5萬元所得稅;然而官員指出,由於這間公司在越南沒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因此根據台越租稅協定第7條規定,這100萬元營業利潤在越南當地其實免稅,只要在我國課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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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有鑑於我國租稅協定覆蓋率不高,因此一般海外交易衍生的所得稅款,國內企業都可以提出抵減營所稅;但反過來說,對國稅局而言,企業如果因租稅協定享有優惠,也就有義務主動提出適用,否則多繳的稅款,回到台灣也不能申請扣抵。目前與台灣簽署已生效所得稅協定的國家及地區,在全球共有3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