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公司所屬工廠間以貨物互相調撥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最新法令 2021-06-18
○○公司所屬水泥廠、水泥製品廠、紙廠及石礦廠4大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04/23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