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取得因提撥基金、準備金存放於金融機構產生之利息,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將前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帳證完備之規定,除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短漏報之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三、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如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如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詳加檢視結算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