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限於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該分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該分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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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劉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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