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稅務會審 2020-08-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應收票據。
該分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調整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蘇紫芬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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