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8日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部分違憲,財政部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法,對於遺產稅課徵將帶來兩大影響。遺產稅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王宏舜/台北報導
遺產稅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憲法法庭昨(28)日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部分違憲,財政部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法,對於遺產稅課徵將帶來兩大影響。
首先,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應按比率由配偶負擔遺產稅;其次,未來也將檢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範圍。
昨日憲法法庭共有兩案判決,第一案是涉及非婚生子女。陳姓男子七年前亡歿,而陳男死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由於為死亡前兩年贈與、應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元配及子女拋棄繼承,高達5,735萬元的遺產稅,就落到了年幼的非婚生女兒身上。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遺贈稅法有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財政部應在兩年內修法。
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這條文原先為防止高資產者利用生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的立法意旨,在未修法前,元配若因贈與而來的遺產,可以憲法法庭判決為依據來依比例負擔遺產稅。
許多高資產者近年紛紛利用各種移轉方式來規避遺產稅,坊間各有多種利用「生前贈與」、「死後繼承」作為傳承的節稅方法,近年也看到部分高資產者刻意安排來避稅。她強調,會參考憲法法庭意見,在兼顧納稅人權益、租稅公平等適度考量。
另外,憲法法庭併案審理游姓婦人與李姓兒子聲請案,癌末李姓丈夫2016年5月3日將土地贈與妻子,11天後去世,土地價值1億3,000多萬元,併同其他財產遺產總額2億2,000萬餘元,遺產淨額1億4,000多萬元,應納稅額1,462萬元。母子主張若視為遺產,應可適用遺贈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以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二年內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