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至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誤將房地合一稅計算之房地交易損益,與營利事業所得或虧損互抵,致申報錯誤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外)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同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倘營利事業出售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土地,依同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申報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額4,300萬元,併計經營營業活動虧損2,900萬元後,申報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1,400萬元,自行繳納稅款280萬元(1,400萬元×稅率20%)。經查甲公司係與乙公司合作開發A建案,採合建分售方式,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則擔任起造人,從事房屋興建活動及負擔建築法規相關責任;A建案房屋完工後,甲、乙公司於111年度分別將該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該局進行調查後,依甲公司申報數核定全年所得額為1,400萬元,惟甲公司因不具起造人身分,亦無依建築法規從事建造相關事務之事實或行為,其參與A建案之土地,係108年購入,於111年度土地交易所得4,300萬元,扣除應由地主按售價比例分攤之廣告費及代銷佣金等必要費用50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後,核定房地合一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額為3,8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核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760萬元(3,800萬元×稅率20%),扣除申報自繳稅款280萬元後,應補繳稅額480萬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交易所得,係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稅」為原則,爰將營利事業經營營業活動之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區分出房地交易個別計算交易所得、損失及稅額。承前例,甲公司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土地,雖有例外規定不課徵差別稅率,惟仍應分開計稅,不得將土地交易所得,與一般營利事業虧損互抵計算。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稽徵機關亦將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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