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稅,為支付分期繳納所產生的利息,營利事業可將這筆利息列為營運成本,作為費用處理。
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在六種情況所支付利息,都可列為費用。第一,補繳暫繳稅款時產生的利息;第二,結算申報中因費用、成本或損失超出限額,經核定補稅後所產生利息;第三,申請分期繳稅時所加計利息。
第四,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後所產生利息;第五,自動補報漏稅款並補繳後所產生利息;第六,稅法規定的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若是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罰款及各種稅法罰鍰,因為是針對違反稅法的處罰,依規定,這些罰款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必須注意這些規定,避免申報錯誤,進而遭遇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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