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的財產皆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雖然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台幣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為220萬元),也可以免徵贈與稅。
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23年7月間死亡,其2022年間贈與現金各200萬元給配偶乙小姐與母親丙女士,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甲先生贈與配偶及母親合計400萬元皆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官員補充,民眾王先生的父親在2022年10月6日過世,不過父親在2021年9月時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王先生,贈與總額新台幣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不過王先生在2022年初將股票出售。
國稅局表示,即使王先生在父親死亡前已將股票出售,但屬父親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因此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時價為計算標準。
以王先生的案例來說,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2022年10月6日)每股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