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信託非大家所熟悉的工具,在未被普遍運用下,一般企業主擬傳承股權時,也擔心股權贈與子女後反而被任意出售,故以往係於受領現金股利後(最高採28%稅率分離課稅),再將該現金贈與子女(超過免稅額度220萬元部分,按10%~20%稅率課徵贈與稅);而在逐漸了解信託工具後,企業主(委託人)也開始運用信託傳承財富,如訂立「股權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予子女(受益人)」的「孳息他益」信託契約,除可控制股權外,也能讓子女受領股利。
此「孳息他益」的贈與價值係依信託契約日之「股票時價減除其信託期間之複利折現值」推算而得,也較贈與現金股利價值為低,又子女(受益人)受領股利時,所適用的綜所稅率也較低,故有降低贈與及綜所稅負之效益,舉例說明如下:林君將價值1億元股權,成立「孳息他益」信託(期間五年,郵局定存利率0.78%),成立信託之贈與稅負:〔(1億-1億/(1+0.78%)^5)-220萬〕×10%=161,037元,如將每年現金股利500萬元,採分年贈與之稅負:(500萬-220萬)×10%×5年=1,400,000元,因可降低綜所稅與贈與稅之效果,故部分企業主或大股東(委託人)利用可以得知公司盈餘分配日或可以控制公司盈餘分配之時間,經由簽訂形式上的「孳息他益」信託,以規避綜所稅及贈與稅,違背原信託目的及精神,為防杜前述避稅情事,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明訂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股利,訂定「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移轉股利給子女(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實不可不慎。
也有企業主(委託人)為保障晚年生活及避免後代爭產糾紛,於生前訂立「股權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本金他益」信託契約,並明定各子女未來可取得的股份數額,而此「本金他益」之贈與價值係以契約日之「股權時價依信託期間複利折現」推算而得,如此,看似信託期間愈長,折現值愈低,節省贈與稅負效果愈大;但宜留意,委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過世時,自「死亡日至信託結束日」止之「未受領孳息權利」價值,會計入遺產課稅。因此剩餘信託期間愈長,權利價值愈大,遺產稅也愈高,未必有利,舉例說明:王君將部分時價1億元股票成立「本金他益」信託(期間30年,郵局定存利率0.78%);假設王君三年後過世、而原信託股票漲至1.2億元;含其他資產適用20%遺產稅率。
如生前直接贈與股票之稅負:(1億-220萬)×20%-375萬=15,810,000元:成立信託時之贈與稅負:〔(1億/(1+0.78%)^30)-220萬〕×20%-375萬=11,651,612元,未受領孳息權利之遺產稅負:〔(1.2億-1.2億/(1+0.78%)^27)〕×20%=4,541,754元(因有其他遺產故不考慮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差額),故不論是採「孳息他益」或「本金他益」之信託方式傳承家族財富,更應留意訂立信託契約之目的、方式、時間與信託期限等相關細節,以免得不償失。(本文作者為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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