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否填寫本機構名稱地址釋疑

最新法令 2021-06-18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應免填本機構(外國公司)之名稱及地址;惟如該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有其他分支機構,且營業稅經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者,本機構之名稱及地址應填列在臺總繳之總機構名稱及地址。(財政部93/01/16台財稅字第09304502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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