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自用住宅因需求改變、新購房屋等原因而閒置,要留意稅務上兩個重點,就地價稅方面,即便房屋閒置,還是可以持續享有自住優惠稅率。
但房屋稅方面,閒置住宅就不能再依自住稅率課稅,而可能會被視為非自住房屋,被課徵囤房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2014年《房屋稅條例》修正通過,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住家用」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後者就是俗稱的囤房稅,以台中市為例,自住用稅率為1.2%,非自住用稅率為1.5%。
據瞭解,目前全台多數地區非自住稅率皆設為1.5%,僅台北市、宜蘭縣、連江縣課徵較高稅率。
而即便過去曾經適用自住稅率,但如果國稅局發現這間房子已經空置,那麼雖然使用執照所載明房屋用途仍為「住宅」,就可能會被視為「非自住」,因而按非自住稅率課稅。
官員指出,稅務局通常會在每年進行二波清查,上半年約從2月到4月左右,下半年則是從6月到11月,派員勘查轄內房屋的使用情形,確認房屋空置並改課非自住稅率。
地價稅方面則有不同規定,官員指出,一般地價稅至少要依千分之10以上稅率課稅,但是自住用地有特別的稅率,只要依千分之2稅率課稅即可,對於空屋課稅的規定,也和房屋稅不同。
官員指出,其實房屋稅對自住的定義相對較嚴格一點,因此認定空屋後會加重稅率,不過地價稅方面主要是看家人是否設有戶籍,其次是以出租、營業情形來認定自住與否,因此只要有設戶籍,且未出租營業,即便是空屋,仍可持續享有自住用地優惠稅率。
地價稅自住用地優惠,針對每位地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能有一處享優惠稅率,官員提醒,但如果家族四散多處住所,還是可以讓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等尊親屬設立戶籍,增加全家族享受優惠稅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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