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97年度既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額,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自無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98/04/14台財稅字第0980011853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57&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9&pageSize=10&xiList=91955,91956,91957,91958,91959,91961,91963,91964,91965,9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