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注意事項

稅務會審 2022-09-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請於11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於特殊會計年度開始後第9個月申報)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110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收據及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如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或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1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11年度營所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補充說明,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暫繳申報)下載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分局提醒,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1年8月10日核釋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於暫繳申報期間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導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倘111年度暫繳申報前,已依相關函釋申請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因疫情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林靖屏
                     電話:05-5345573轉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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