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發行受益憑證應按發行費收入全額計課營業稅
主旨:○○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向買受人收取之發行費收入,應按全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說明:二、依照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應就其銷售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依約按受益憑證價款一定比率向買受人收取之發行費收入,係屬○○公司之銷售額,應按發行費收入全額依法定稅率5%(編者註:現已改為2%)計課營業稅。至委託金融機構銷售,由該受託金融機構於代為向買受人收取之發行費收入項下扣取其應得之代理銷售手續費,係該金融機構銷售勞務之收入,係屬另一銷售行為,與○○公司收取之發行費收入不同,應分別計課營業稅,不應按扣除代理銷售手續費後之餘額課稅。(財政部76/10/13台財稅第7611298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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