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麟洋配商機別踩智財權紅線

新聞媒體 2021-08-17

羽球選手李洋、王齊麟勇獲東京奧運羽球男雙金牌,也帶來龐大商機,然而在設計相關產品、使用相關圖像,甚至是未來有機會邀請運動選手代言,企業都可能面臨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風險議題,企業在搶攻「麟洋配」商機時,也要多加留意。

麟洋配因奧運奪金而爆紅,二大電子票證業者相繼因應麟洋配商機,推出專屬的紀念卡面,坊間也有口罩、提袋、衣飾等相關產品出現,其設計要素不外乎「麟洋」二人組、金牌戰決勝點的畫面、羽球及羽球場要素,以及「台灣」或「Taiwan」等字樣,每項要素涉及的智財議題不同,而使用部分要素,甚至可能有侵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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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球場線條、決勝點圖像來談,這方面可留意經濟部智慧局日前的認定,若屬於已被廣泛使用的流行用語或圖案,不適合給予商標專用權,以免妨害公眾使用自由,既然不會作為商標,也無涉肖像使用,因此較無侵權的疑慮。

雖然決勝點、羽球及羽球場等要素相對單純,但是企業在設計產品時,仍要留意圖像著作權的議題,若是公司自行設計的產品便罷,但像是網路圖片,許多網路創作中,除了球場之外,還加上「Taiwan」字樣,甚至採用有設計感的字體美化,這類圖片有受到著作權保障,企業隨意擷取使用,可能會涉及侵權。

除了僅使用球場要素之外,如果商品設計時使用到「麟洋配」這三個字,甚至是使用人物形象、新聞照片來做設計或宣傳,這類操作又要更加小心。

舉例來說,如果使用到李洋、王齊麟的照片,不管是從網路上擷取,或是在電視公開轉播的過程中擷取,照片、圖片及影片也有另外的著作權。

企業在規畫相關產品時,不只是選手肖像權,還要向繪師、攝影師或是其他著作權所有人手上,取得完整的授權;當然,若非使用既有的圖像,而是在取得選手同意後,自行到攝影棚拍攝,著作權就比較不會受到挑戰。

從另一個面向來看,「麟洋配」這三個字,是明確指向李洋、王齊麟二位運動選手,就算沒有使用圖像或簽名,但是卻在產品宣傳上使用「麟洋配」的字眼,令消費者誤會二人代言支持,也可能會落入《公平交易法》當中,廣告不實的範圍。

過去曾有連鎖零售通路使用知名影劇人的圖像,為商場中的產品做廣告,但是本人並不知情,而且還在事後表示感到不舒服,當本人認為肖像權受侵害,可以要求業者停止使用,甚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最後,若未來企業有機會邀請運動選手代言品牌或產品,要考慮的面向就不只限於智財,對廣告主而言,邀請代言不只是支持運動選手,更是追求企業形象的提升,但過去也曾發生過,代言人後續的形象變化,進而影響到企業商譽面的損害。

因此無論是長期性的合約,或是短期的商品開發代言,別忘記須在合約當中,約定部分配合事項,包含一定期間內的行為要求,以維護企業長期的形象。

(本文由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鍾典晏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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