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屬《所得稅法》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利息所得,並課徵綜所稅,且不適用儲蓄投資特扣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1年元旦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2023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2023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2023年綜所稅一併申報。此外,因為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可適用儲蓄投資特扣額。
國稅局指出,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當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所稅,民眾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