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案件裁罰處分能符合課稅公平及責罰相當原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訂一致性之裁罰準據,受處分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清本稅者,將考量其違章情節顯與完全不繳納稅款者有別,按原裁處罰鍰倍數酌減20%,讓現行繳清本稅減輕裁罰制度,擴及所有稅目。
該局強調,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審理稅務違章案件時,皆會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規定,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資力後,視個案違章情節,妥適裁罰,實現平等原則並兼顧具體個案正義。
該局舉例說明,黃君自108年度起連續2個年度分別將現金1,800萬元贈與家族晚輩,唯獨未依規定申報109年間之贈與稅,經該局查獲發函通知陳述意見,旋即從家裡抽屜找出早已填妥之贈與稅申報書至國稅局,主張其已高齡80歲,記憶力嚴重衰退,又剛好碰到過年期間,一直以為已經完成申報,直到接獲通知才發現未申報,實無逃漏稅意圖,希望能減輕處罰,並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黃君給付受贈人現金後,因部分受贈人長年僑居國外,需要時間取得受贈人簽章之贈與契約書,爰向該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顯已充分揭露贈與行為,並於調查過程中誠實說明,其過失應受責難程度較輕微,又已繳清本稅,並未造成國庫損失,實無故意逃漏稅之情形。經納保官建議後,該局將原裁處罰鍰倍數酌減20%,又衡酌其違章情節較輕,再予減輕處罰20%,本案計裁量減輕罰鍰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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