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租約要看仔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承租人與房東簽訂租約,若每月租金為20,001元以上,承租人必須要代替房東辦理扣繳所得稅款10%與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2.11%。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為扣繳義務人,若扣繳稅額超過2千元時必須代替房東先行扣繳,按每月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20,001元以上)、即達標扣繳門檻。官員指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每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
此外,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2016年起,若營利事業給付股利、利息所得、租金及執行業務等收入,單次給付金額若超過2萬元(即為20,001元以上),給付者即為代繳義務人、必須扣取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在隔月底前代為繳納。
依照市面租約而言,多數租賃契約為總租金、涵蓋全部稅費與租金,承租人每月繳納總租金即可。然而,部分租賃契約是要求承租人要代替房東負擔扣繳稅款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官員建議,承租人簽約前要一併考慮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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