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投信基金投資彈性,金管會研擬3大鬆綁措施,包含放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限額、可投資未達一定信用評等的國內次順位債券,以及可投資CoCo Bond和TLAC債券等。
金管會今天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增加投信基金認購能力和投資彈性,共作出3大鬆綁措施,並將預告期定為60天,力拚在年底前發布上路。
首先,金管會擬放寬基金投資IPO、現金增資等承銷股票限額,將單一基金投資任一上市櫃公司承銷股票限額由1%上調至3%,同一投信的全部基金認購總額由3%提高到10%。
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由於國外基金投資多半將承銷股票視為上市股票,加上近年金管會已陸續開放基金投資興櫃和創新板股票,因此決定放寬投信基金投資承銷股票限額。
亦即,若同一集團下有證券和投信子公司,投信基金投資承銷股票限額拉高後,可望增加證券子公司承銷能力;但郭佳君指出,為避免利益衝突,金管會將要求投信若將基金投資利害關係企業承銷的有價證券,需在內控規範訂定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第二項修正,是放寬基金可投資未達一定信用評等或未經評等的國內次順位債券。
現行基金投資國內外債券,以達一定評等以上為原則,若要投資未達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的債券,要符合金管會規定的投資比率上限,依據債券型基金和平衡型或多重資產型基金等類型不同,限額分別為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或30%;但基金若要投資國內次順位債券,僅限達一定評等以上,並未開放基金投資未達一定評等的國內次順位債券。
郭佳君表示,考量基金投資國內外債券規範應有一致性,且近年來在實務上,國內次順位債券多半都沒有經過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因此本次放寬基金可投資未達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的國內次順位債券,不過同樣要符合相關投資限額規範。
第三項放寬,則是開放債券型基金可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附有註銷本金或轉換為普通股具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券,包括CoCo Bond和TLAC債券等。
依照現行規定,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不過考量國外債券型基金已可投資CoCo Bond和TLAC債券,且多數投信公司向金管會表達基金有此類投資需求,因此金管會決議放寬債券型基金投資範圍。
在本次修正草案中,金管會開放債券型基金可投資CoCo Bond和TLAC債券,投資額度將和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等例外開放投資的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併計,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且金管會要求所投資債券應達一定信用評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