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投資大陸收益 列報扣抵要注意

新聞媒體 2023-09-14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扣抵。

 

營利事業獲配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投資收益,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兩事項: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二、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台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B公司之盈餘新台幣300萬元於110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30萬元,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在開曼群島無繳納稅額。

 

若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中包含台灣地區來源所得額-200萬元,以及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300萬元,則甲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20萬元限額,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為2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