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寄行經營計程車業者,在寄行制度未變更前,其應納稅捐係由寄行公司負責繳納,尚不發生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迨交通部依公路法第56條規定訂定發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並自75年3月16日實施後,原有寄行公司改按計程車業服務公司處理,個人計程車無須寄行營業,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6/07/01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259&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12&pageSize=10&xiList=91256,91257,91258,91259,91260,91261,91262,91263,91264,9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