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日針對東洋、大塚製藥及美時等三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為案,經委員會議通過,東洋及美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公平會依法分別裁處東洋 2.2 億元、美時 6,500 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東洋的「友復膠囊」、大塚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的「復癒膠囊」均為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藥品,而東洋除了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大塚的優富多膠囊、美時的復癒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
公平會審查相關事證發現,東洋與大塚屬於一般垂直經銷代理行為,並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但是與美時的經銷協議,雖名為經銷,經公平會查證,實則乃雙方合意使復癒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公平會指出,聯合行為限制彼此間競爭,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的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的市場功能,因此依法分別裁處東洋 2.2 億元、美時 6,500 萬元罰鍰。
對此,東洋發出聲明表示,與美時在 98 年 2 月 4 日簽署經銷協議取得其「復癒膠囊」的獨家代理權之事,被外界質疑有聯合行為,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以來,台灣東洋全力配合調查,而為釐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台灣東洋主動委請第三方專家學者就內部現有資料進行分析,專家學者檢視後皆認為台灣東洋該商業行為實屬合理商業策略,並陸續提交專家意見書供公平會審酌。
東洋指出,公司深入檢視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後,認為上述商業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並無涉及聯合行為,對於公平會的處分將在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公司商譽及股東權益,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今日的處分深表遺憾。
(首圖來源:Flickr/Chris Potter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