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承租人甲公司詢問,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依淨額給付每月租金(俗稱:拿清的),亦即除每月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 %扣取補充保險費。
為讓民眾了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如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承租人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高雄國稅局)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5422
撰稿人: 蔡怡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