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行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做之健康檢查,雖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仍不得扣除。惟若係因接受健康檢查後發現罹患疾病而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有因果關係,得檢附醫師(院)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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